商丘市郊区供电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商丘市郊区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403民初2323号
原告***,男,198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赵志体、张华伟(实习),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8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赵志体、张华伟(实习),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明友,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赵志体、张华伟(实习),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郊区供电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北海路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蒋军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明友与被告商丘市郊区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郭明友催缴案件受理费用,在指定的期间内原告***、***、郭明友仍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郭明友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国强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