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郊区供电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商丘市郊区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403民初6874号
原告:***,女,汉族,1995年4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系死者朱得过之妻。
原告:***,女,汉族,2016年10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系死者朱得过之女。
法定代理人:***,女,汉族,1995年4月25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水池铺乡尚娄村***号。系***之母。
原告:***,男,汉族,1967年5月12日出生,住商丘市。系死者朱得过之父。
原告:***,女,汉族,1967年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系死者***之母。
被告:商丘市郊区供电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北海路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商丘市郊区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0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是:***系原告*****、***之父、***与***之子。2018年8月9日,朱得过爷爷家电线被**砸断,因找不到报修电话,便让***帮忙,首先落下了总闸断电,但仍被220伏的照明电触电身亡。经查系水池铺供电所工作人员安装错误,开关控制了零线,且变压器综合保护器没有起到作用。被告作为电力部门操作错误,未尽到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果而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诉的被告商丘市郊区供电公司已经于2017年8月因体制改革,变更为商丘市供电公司郊区客户服务分中心,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告所诉的主体错误,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