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801民初1540号
原告:云南正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星都总部基地57幢1**4层4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K562J8N。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云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佛山市平石深基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1栋10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96484372M。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正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平石深基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云南正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正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491元,减半收取5246元,由原告云南正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燕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胡 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