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20民初6961号
原告:昭通市昭阳区金祥建筑租赁站,经营场所昭通市昭阳区太平办事处水塘坝村3社卉丰苗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602MA6KFMU335。
经营者:罗元刚,男,汉族,1970年07月01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钰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腾社区西陂路350号商场407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96220082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昭通市昭阳区金祥建筑租赁站与被告福建省钰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昭通市昭阳区金祥建筑租赁站于2020年0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昭通市昭阳区金祥建筑租赁站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的权利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昭通市昭阳区金祥建筑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50元(已减半),由原告昭通市昭阳区金祥建筑租赁站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向渝居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