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钰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松阳县某某道安装有限公司、福建省钰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25民初3095号
原告:松阳县***道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水南街道要津南路68-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MA2A1DU95F。
法定代表人:江增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鸣,福建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荣,福建斌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钰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腾社区西陂路350号商场407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96220082G。
法定代表人:谢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策,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淑卿,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松阳县***道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钰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松阳县***道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松阳县***道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松阳县***道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31.10元,减半收取4715.55元,由松阳县***道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义龙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童文静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