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技防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福建省技防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新0102民催1号
申请人:福建省技防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318687861。
法定代表人:***,福建省技防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郗红雁,女,汉族,1962年9月13日出生,福建省技防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申请人福建省技防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于当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福建省技防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30005229124286,出票人新疆天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福建省技防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票据金额50000元,出票日期2017年11月10日,汇票到期日2018年5月10日,付款行乌鲁木齐银行小西门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建省技防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190元,由申请人福建省技防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邢蓉
审判员田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