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新0102民催1号
申请人:福建省技防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318687861。
法定代表人:***,福建省技防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郗红雁,女,汉族,1962年9月13日出生,福建省技防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申请人福建省技防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于当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福建省技防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30005229124286,出票人新疆天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福建省技防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票据金额50000元,出票日期2017年11月10日,汇票到期日2018年5月10日,付款行乌鲁木齐银行小西门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建省技防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190元,由申请人福建省技防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邢蓉
审判员田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