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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技防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漳平市永福镇龙车村居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881执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技防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 被执行人:漳平市永福镇龙车村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漳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技防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漳平市永福镇龙车村居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2017)闽0881民初1220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工程款345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漳平市永福镇龙车村居民委员会在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永福支行9090715010010991106773的存款人民币36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