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611民初351号
原告:南通东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濠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313921361T。
法定代表人:薛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烈,江苏南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南通港闸经济开发区总公司,住,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138529097C。
法定代表人:顾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新年,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东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南通港闸经济开发区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南通东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通东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东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48元,减半收取计4524元,由南通东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亚松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