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82执333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视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688356543R,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杨志国。
被执行人南通龙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088591270T,住所地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何海林。
申请执行人江苏***视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龙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682民初97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南通龙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江苏***视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各项款项合计349800元,并支付自2019年611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保全费2270元,由南通龙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视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受理后,由任锋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49800元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保全费2270元,执行费5279元(未预缴)。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执行裁定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且分散于多家银行,本案未予冻结;于2020年11月25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F×××××汽车一辆,但未能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保险及有价证券登记信息。
上述查封(冻结)措施,因本案权利未全部实现,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续冻)申请,否则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该项查封(冻结)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3、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物业工作人员反映被执行人已停产歇业,不知其法定代表人下落线索。
4、经全市法院关联案件查询到,被执行人全市在其他法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较多,且多数均未履行完毕。
5、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对其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6、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
综上,尚未执行到位349800元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保全费2270元,执行费5279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公告、执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F×××××汽车一辆,但未能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将以上执行进程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682民初97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任 锋
审判员 沈飞宇
审判员 张 鑫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