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龙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南通龙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执14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市。
被执行人:南通龙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何海林,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何海林,男,198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市。
关于***与南通龙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博公司)、何海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621民初1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据该判决书:一、被告南通龙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1.3125万元及利息损失(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以31.3125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何海林对被告南通龙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被执行人负债较多,经多次查询,名下仅有零星小额银行存款;2、被执行人龙博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何海林名下(与张翠共同所有)××海安镇××室的不动产已被轮候查封(于2020年5月25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3、被执行人何海林名下无机动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龙博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F×××××的机动车辆已被查封(于2020年5月25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因存在抵押且下落不明,致本院未能处置;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杨朋涛
审判员  储 俊
审判员  刘兴海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