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龙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龙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执27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11月8日出生,住海安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南通龙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3年6月22日生,户籍地海安市。
关于***申请执行南通龙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博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621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根据该判决书:一、被告南通龙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19年11月20日止按年利率9.18%计算利息;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3.77%计算逾期利息、复利)。二、被告***、周祥、***对被告南通龙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周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向被告南通龙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判决生效后,因***代龙博公司偿还562191.91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因***自愿债务加入,与龙博公司共同偿还本案所负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偿还本案债务562191.91元,本院依法追加***为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小额银行存款;2、被执行人龙博公司名下机动车辆已被多案在先查封,因下落不明致未能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龙博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已被多案在先查封且存在抵押;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已被另案抵押,且暂无履行能力,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杨朋涛
审判员  储 俊
审判员  刘兴海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陈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