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闽0924民初566号
原告寿宁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寿宁县润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寿宁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需收集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寿宁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355.37元、减半收取87677.68元,由原告寿宁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卢守华
审 判 员 龚继坚
人民陪审员 吴少辉
书 记 员 吴雪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