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924民初114号
原告宁德泰和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宁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宁德泰和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宁德泰和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宁德泰和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德泰和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宁德泰和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晓东
审 判 员 龚继坚
人民陪审员 许蔚东
书 记 员 林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