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闽0924民初879号
原告寿宁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德泰和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柳明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寿宁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寿宁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自行与宁德泰和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寿宁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寿宁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649.96元,减半收取计54824.98元,由寿宁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松涛
审 判 员 叶兴娇
人民陪审员 吴少辉
书 记 员 刘旭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