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宁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寿宁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寿宁县润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寿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闽0924民初1135号
寿宁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寿宁县润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寿宁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寿宁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需要与寿宁县润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庭外调解或重新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寿宁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寿宁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寿宁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斌 审 判 员  刘勤贵 人民陪审员  涂成培
书 记 员  蔡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