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闽0924民初851号
原告寿宁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宁县润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寿宁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寿宁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寿宁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40元,减半收取计8520元,由寿宁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永清
书记员 张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