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寿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24民初305号
原告:***,男,1977年09月03日出生,汉族,住中国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
代理人:***,null,null。
被告:寿宁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团体,91350924705314413F,地址: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鳌阳镇解放街164号。
被告:***,男,1960年0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中国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
被告:***,男,1950年0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中国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
原告***与被告寿宁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证据,请求……(写明证据保全措施),并以本人/担保人的……(写明担保财产名称、数量或者数额、所在地点等)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证据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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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