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宁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寿宁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982民初3094号
原告:***,男,***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告:寿宁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寿宁县鳌阳镇解放街1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4705314413F。
法定代表人:范志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寿宁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7元,减半收取计803.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