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聚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恩维商贸有限公司与某某、贵州聚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24民初4298号
原告:贵州省恩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凤仪镇东方新城***5栋1单元62.63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4MA6GMJ303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
被告:贵州聚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广州路天安星园二期1栋3-1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14201315A。
法定代表人:赫令伍。
原告贵州省恩维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聚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贵州省恩维商贸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支付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恩维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贵州省恩维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魏光勤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