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324执481号
正安县妇幼保健院、贵州聚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正安县妇幼保健院与被执行人贵州聚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324民初37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贵州聚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0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900.00元给申请人正安县妇幼保健院,被执行人贵州聚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贵州聚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37900.00元给申请人正安县妇幼保健院。剩下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324执48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6月28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