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4民初3837号之二
原告:正安县安场镇和达建筑材料租赁站,经营场所正安县安场镇瑞濠村,注册号520324600186624。
经营者:罗明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秀,重庆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聚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广州路天安星园二期1栋3-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14201315A。
法定代表人:思俊吉。
被告:**,男,仡佬族,1985年2月17日出生,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告:文超,男,汉族,1986年7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正安县。
原告正安县安场镇和达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贵州聚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文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安县安场镇和达建筑材料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0元,减半收取计780元,由原告正安县安场镇和达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吴承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罗 丽
书 记 员 龚天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