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聚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聚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303民初3061号
原告:***,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聚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广州路天安星园二期1栋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14201315A。
法定代表人:思俊吉。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
被告:**,男,198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畅,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聚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