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民初2911号
原告:浙江曼得丽涂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345307487,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屠甸镇天才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沈国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保万朝,青海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地集团连云港东部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554694315K,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东方大道109号。
法定代表人:高亚社。
被告:江苏盛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MA1UU1A49F,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老矿街道工商社区凤凰B区社区综合104室。
法定代表人:于祥兵。
被告:江苏德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5846532XL,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绿地缤纷城1号楼20楼。
法定代表人:潘明。
被告:江苏久诺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05864727XQ,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直溪工业集中区直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王四九。
原告浙江曼得丽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绿地集团连云港东部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盛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德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久诺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1日以已与被告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曼得丽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浙江曼得丽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姬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