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91民初318号
原告:江苏德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盛唐路7号绿地缤纷城1号楼20楼。
被告:***,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德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江苏德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谢 龙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韦懿轩
书 记 员 乔一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