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德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91民初478号
申请人:***,男,1983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申请人:江苏德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绿地缤纷城1号楼20楼。
法定代表人:潘明,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江苏德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德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0万元的财产,并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德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青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智伊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