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民初651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广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镇**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凯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召强,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贺,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德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徐,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宝龙广场****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原告徐州广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德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2021)苏0303执保13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德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江苏银行徐州城东支行账户(账号:60×××13)、中国银行徐州东苑支行账户(账号:48×××27);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别克GL8车辆(车牌号:苏C×××**)、徐州市云龙区绿地商务城117幢1单元1901室房屋,保全金额共计200000元。
徐州广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德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江苏银行徐州城东支行账户(账号:60×××13)、中国银行徐州东苑支行账户(账号:48×××27);被申请人**名下别克GL8车辆(车牌号:苏C×××**)、徐州市云龙区绿地商务城117幢1单元1901室房屋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广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德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江苏银行徐州城东支行账户(账号:60×××13)、中国银行徐州东苑支行账户(账号:48×××27);被申请人**名下别克GL8车辆(车牌号:苏C×××**)、徐州市云龙区绿地商务城117幢1单元1901室房屋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侯秋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郭艳茹
书 记 员 李欣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