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91执114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德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江苏德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作出(2022)苏0391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苏德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垫付款350000元并赔付利息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江苏德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3747.5元,保全费2525元,合计6272.5元,由江苏德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00元,***、***负担5472.5元。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江苏德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60472.5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6月10日、2022年9月2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后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9401账户存款余额305.77元,本院已扣划305.77元;中国建设银行尾号7274_156_1账户存款余额998.10元,本院已扣划998.10元;徐州农村商业银行尾号0299账户存款余额2308.22元,本院已扣划2308.22元。其中,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50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3562.09元。
2、**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名下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尾号1087账户存款余额0元,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尾号0299账户存款余额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9401账户存款余额0元,中国建设银行尾号7274_156_1账户存款余额0元,中国农业银行尾号8817账户存款余额149.27元,中国银行尾号5947CNY0账户存款余额100.87元,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6月10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3、**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名下中国银行尾号6329账户存款余额56.25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8855账户存款余额10.68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8811账户存款余额0.35元,上述银行账户均被其他案件冻结,本案已轮候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6月10日,冻结期限为一年;***名下支付宝账户存款余额100元,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6月10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4、经查询,无***、***名下不动产可供执行。
5、经查询,无***、***名下证券可供执行。
6、经查询,无***名下机动车辆可供执行;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苏C×××**号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查封起始日期为2022年7月27日,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7、**被执行人***、***在江苏省范围内无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8、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在徐州万宏建筑有限公司股权,因该公司已不在经营,无财务凭证及财产可供审计,暂无法处置,冻结起始日期为2022年11月10日,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执行中,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及诉讼阶段登记地址对其依法查找并调查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查找无果;委托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对其依法查找并调查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查找及调查无果。
四、2022年8月23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悬赏执行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告悬赏执行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3562.09元,执行费已收取50元,除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391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韩 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权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