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鸥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鸥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13民初1569号
原告:江苏鸥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五爱路78号9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
原告江苏鸥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装饰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江苏鸥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苏鸥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鸥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已减半收取),由江苏鸥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朱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