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鼎金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南京鼎金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1民初1929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9月13日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北京盈科(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1月29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南京鼎金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祥和路8号-9-259。
法定代表人:*行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诚信大道。
法定代表人:蒋万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京鼎金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锦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34元,减半收取计1867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