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鼎金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鼎金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与被告南京鼎金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15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浦民初字第1144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1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江苏宏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2月1日生,汉族。
被告南京鼎金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同心村扬子组城南新村38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泉中北路银龙苑小区N楼。
负责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京鼎金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书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