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鼎金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鼎金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锐丰长才影音视听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1民初382号之二

原告:南京鼎金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北新区祥和路**-9-259。

法定代表人:周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传祥、周芳,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锐***影音视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海峡两岸科技工业园台中路**。

法定代表人:陆和平,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鼎金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锐***影音视听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南京鼎金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鼎金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鼎金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3292元,已减半收取4164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6646元,由原告南京鼎金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维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梦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