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1898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沥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横岗“长蛇岭”“状元岭”地段自编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24388469T。
法定代表人:梁浩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华伟,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捷,女,199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申请人:广东会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塱宝西路82号1101室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958950845。
法定代表人:莫利彬。
佛山市南海区沥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广东会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粤0605民初1898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广东会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002××××2485内的银行存款4419782元(实际冻结0元)。现佛山市南海区沥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已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南海区沥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广东会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002××××2485内的银行存款441978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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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苏嘉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