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特594号
申请人:广东会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莫利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才云,广东明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成飞,广东明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11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安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明慧,广东千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东会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德丰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会德丰公司称:一、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海仲裁委)作出的佛南劳人仲案字〔2021〕3810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会德丰公司的诉权。原仲裁案为工伤待遇争议,涉案金额达123287元,超过佛山市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原仲裁案主要争议为工伤待遇的计算、支付问题,不属于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因此,原仲裁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不宜适用终局裁决,南海仲裁委适用法律错误。二、原仲裁裁决在计算***工伤待遇标准时所适用的工资标准不当,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在上班第一天即发生工伤事故,工作时间未达到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而且会德丰公司与***从未约定过工资标准,***属于无固定收入人员,其工资标准按佛山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更为合理。综上,会德丰公司请求:撤销佛南劳人仲案字〔2021〕3810号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答辩称,一、本案在仲裁阶段属适用终局裁决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载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原仲裁裁决涉及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属上述法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内容,原仲裁裁决涉及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上述法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追索劳动报酬的内容,故原仲裁裁决属适用终局裁决的情形。二、***是会德丰公司的正式员工,并非无固定收入人员,工资标准不应按佛山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南海仲裁委考虑到***入职时间较短的情况,以2018年佛山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的依据合理正确。
经审查查明:2021年9月8日,南海仲裁委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21〕3810号仲裁裁决:一、会德丰公司应在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3455元;二、会德丰公司应在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2402元;三、会德丰公司应在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9944元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486元;四、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会德丰公司不服上述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的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系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首先,会德丰公司主张原仲裁裁决不应属终局裁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应予撤销。经审查,由于原仲裁案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争议内容,即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不受金额大小的限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因此,原仲裁裁决没有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对会德丰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其次,会德丰公司认为南海仲裁委认定***的工资标准不当。经查,对于***的工资标准问题,属于事实认定的问题,系仲裁案件实体审理的范围,并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工资的主张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南海仲裁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酌定按照***受伤当年佛山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691元/月作为***的工资标准,没有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因此,会德丰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缺乏理据,其申请应予驳回。
综上,会德丰公司申请撤销南海仲裁委作出的佛南劳人仲案字〔2021〕3810号仲裁裁决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会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广东会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禤敏婷
审 判 员 陈星星
审 判 员 侯 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段啸楠
书 记 员 吴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