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16575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诺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岭南路85号广佛智城8号楼第5层第80503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WN4JXJ。
法定代表人:梁伟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洪铭,广东法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非,广东法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申请人:广东会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塱宝西路82号1101室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958950845。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11号23楼A、B、C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8412558D。
负责人:李华林。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诺润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会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南海诺润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会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01077.2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南海诺润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会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01077.2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诺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靳文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凯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