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1657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南海诺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岭南路85号广佛智城8号楼第5层第80503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WN4JXJ。
法定代表人:梁伟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洪铭,广东法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非,广东法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申请人:广东会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塱宝西路82号1101室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958950845。
法定代表人:***。
佛山市南海诺润建材有限公司诉***、广东会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粤0605民初16575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账号6214××××4692内的银行存款3901077.21元(实际冻结71151.28元);冻结了***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账号6214××××0326内的银行存款3901077.21元(实际冻结945.13元);冻结了广东会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002××××2485内的银行存款3901077.21元(实际冻结1434.03元)。现佛山市南海诺润建材有限公司以已与***、广东会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南海诺润建材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账号6214××××4692内的银行存款3901077.21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账号6214××××0326内的银行存款3901077.21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广东会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002××××2485内的银行存款3901077.2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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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苏嘉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