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民终170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会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莫利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富佳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枫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枫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枫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枫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土地资源开发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韬略,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广东会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德丰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富佳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土地资源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大沥开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14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会德丰公司、富佳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2.改判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应自行承担因拒绝会德丰公司、富佳公司进场修复导致租金损失扩大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涉案商铺在2019年8月出现新增开裂渗水,会德丰公司、富佳公司在2019年9月4日已经提出《房屋维修处理施工方案(工程方案)》。正常施工期是1到2个月。只要***、***允许进场修复,损失就不会扩大。但根据***、***提供的12345热线记录,2019年11月,***、***仍要求先谈妥赔偿再施工,才导致租金损失扩大。二、一审法院对201商铺和312商铺原租户搬离和租金问题,认定事实不清,质证程序违法。(一)201商铺和312商铺原租户没有支付租金的时间不等于实际搬离时间和实际解除租赁合同时间。***、***在2020年4月8日向会德丰公司、富佳公司提供的《关于振兴路56号部分档口受损说明》仅表示没有缴纳房租,没有反映201商铺和312商铺租户搬离或解除合同。(二)一审法院没有查明***、***有没有以租户的保证金抵扣租金。因为***、***与租户的租赁合同约定收取四个月的租金作为保证金。(三)租户搬离商铺的主要原因是新冠疫情,不是指2019年8月爆发新冠疫情。一审法院存在理解错误。涉案房屋发现开裂渗水到2019年12月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期间有租户的四个月租金保证金抵扣。2019年12月后,租赁保证金抵扣完毕了,2020年2月才能复工。因此2019年12月以后,租户拒绝支付租金或选择不再经营的主要原因是疫情,该部分租金损失不应该由会德丰公司、富佳公司承担。三、一审法院判决会德丰公司、富佳公司承担70%的主要责任显失公平。(一)双方协商陷入僵局的主要原因是***、***主张的赔偿标准过高。会德丰公司、富佳公司认为,应从商铺出现开裂、渗水到施工期的时间,按经营受影响的租户的租金标准计算损失。***、***主张按租金标准的2到3倍计算,双方差距较大。***、***要求谈妥赔偿再施工。***、***还通过拒缴租金给第三人、多次向12345热线投诉等方式,要求提高赔偿标准,才导致双方陷入僵局。(二)双方僵局产生的另一原因是***、***从未提供证据证明放弃主张租户的租金。会德丰公司、富佳公司为避免重复计算租金,要求***、***提供放弃对租户主张租金的证明。***、***不但不提供减免租金的依据,所提供的租赁合同也故意遮盖租户的联系电话,导致会德丰公司、富佳公司无法核实***、***是否免除租户的租金。会德丰公司、富佳公司在确认接受赔偿的主体前,不进行赔偿是合法合理的。(三)一审法院认为会德丰公司、富佳公司应该主动进场施工,违背正常逻辑。因为正常的施工必须经过***、***以及租户的允许,确定修复方案和修复时间才能进场。就像其他建设工程,必须由业主方向施工方发出开工令,才进行现场施工。(四)会德丰公司、富佳公司拒绝不合理的赔偿并非消极处理问题的表现。自发生涉案商铺墙体新增开裂渗水之日起,会德丰公司、富佳公司及时通知租户停工,对楼体进行安全监测,及时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多次参与协商,从未拒绝赔偿。会德丰公司、富佳公司在能力范围内积极主动推进解决涉诉纠纷。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不当,恳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并依法改判。
***、***辩称,一、会德丰公司、富佳公司出尔反尔,找各种理由拖延协商,至今没有赔偿一分钱。虽然***、***努力修复,但会德丰公司、富佳公司施工行为的持续导致损害不断发生。二、一审判决认定201商户和312商户的租户搬离事实无误。***、***没有将两租户的保证金来抵扣所欠租金。会德丰公司、富佳公司抗辩称两租户搬离的原因是新冠疫情属于无中生有。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请求。
大沥开发公司未发表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会德丰公司、富佳公司赔偿租赁经营损失281820元予***、***;2.会德丰公司、富佳公司赔偿逾期交纳租金给大沥开发公司产生的损失60286.73元予***、***;3.会德丰公司、富佳公司赔偿维修费用损失17943元予***、***;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会德丰公司、富佳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7月13日,***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公共资源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竞得涉诉物业租赁权,大沥开发公司(甲方)与***(乙方)于2017年7月20日签订《租赁合同书》,约定:甲方将佛山市南海区综合楼物业出租给乙方使用,出租面积为4591.07平方米;租赁期限从租赁物移交予乙方起计算3年,具体按双方签订的《租赁物移交确认书》为准;租赁物首年每月租金156800元,租期内租金不递增;乙方应于2017年7月26日前交纳合同保证金940800元;乙方拖欠租金超过30日的,构成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无偿收回涉诉租赁物,并没收合同保证金,乙方应付清尚欠租金及有关费用等内容。
同年8月7日,大沥开发公司与***签订《租赁物移交确认书》确认《租赁合同书》租赁期限自2017年8月7日至2020年8月6日,涉诉租赁物移交时间为2017年8月7日等内容。
同年7月26日,***(甲方)与***(乙方)签订《物业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A5档口(05商铺)出租给乙方作教育咨询机构使用,该租赁总面积为66.6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0日,每月租金为8791元等内容。
同日,***(甲方)与***(乙方)签订《物业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商铺)出租给乙方作教育咨询机构使用,该租赁总面积为350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0日,每月租金为10500元等内容。
同年7月27日,***(甲方)与***(乙方)签订《物业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商铺)出租给乙方作艺术培训机构使用,该租赁总面积为235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0日,每月租金为6345元等内容。
2019年8月6日,***、***发现涉诉房屋出现开裂受损。
同年8月30日,佛山市金平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大沥振兴综合楼东南侧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委托单位:会德丰公司;工程地点:佛山市南海区;鉴定日期:2019年8月27日-2019年8月29日;鉴定目的:因振兴综合楼东南侧房屋在周边项目施工时南侧部分墙体出现开裂受损情况,为了解该房屋安全状况及现阶段受损情况,佛山市金平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受会德丰公司及佛山市大沥镇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委托通过对房屋全面检查、检测及与房屋施工前检测报告进行对比,根据国家现行技术规范、规程及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对振兴综合楼东南侧房屋安全性及现阶段受损情况进行检测鉴定,并出具房屋鉴定报告,对存在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现场调查情况:该房屋南侧为***基坑施工工地,该基坑目前在开挖施工,在2019年8月6日基坑西北侧出现渗漏水情况,后振兴综合楼西南侧(即靠近基坑西北侧处)沉降监测点JC16沉降量突然增大、基坑西北侧周边部分地面存在开裂情况,现场检测时基坑施工方已采取措施对基坑进行加固修复施工;地基基础检查情况:经对该房屋室内外地面和上部结构进行检查,未发现室内外地面与墙脚交接处存在开裂分离情况,但该房屋西南侧室外地面局部存在不均匀沉降情况,暂未发现有因基础不均匀沉降而引起的主要承重构件(混凝土梁、柱)结构损坏、变形等异常情况,但房屋部分墙体存在开裂情况,部分墙体与混凝土构件交接处存在开裂情况,部分混凝土板存在裂缝、批荡脱落、渗水情况;围护系统情况:经现场检查,该房屋部分墙体与混凝土构件接位处存在裂缝情况,部分墙体存在裂缝、渗水、批荡脱落情况。房屋天面层南侧屋面板堆积垃圾杂物较多。本次房屋裂缝检查与***基坑开挖前初始鉴定结果对比,发现该房屋存在新增裂缝情况。鉴定意见:1.本次房屋侧向位移检查与***基坑开挖前初始鉴定[报告编号金鉴字[2018]019号-(第1次)]结果对比,未发现主体结构侧向位移有明显变化情况,具体详见附件3《建筑物垂直度检测结果汇总表》。2.本次房屋裂缝检查与***基坑开挖前初始鉴定(报告编号金鉴字[报告编号金鉴字[2018]019号-(第1次)]结果对比,发现该房屋存在新增裂缝情况,具体详见附件4《建(构)筑物裂缝观测汇总表》。3.该房屋地基基础局部存在不均匀沉降情况,房屋个别梁构件存在露筋、锈蚀情况,部分混凝土板存在裂缝、批荡脱落、露筋、渗水情况,部分墙体存在裂缝、渗水、批荡脱落情况,部分墙体与混凝土构件接位处存在裂缝情况;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分析,目前沉降监测数据显示现阶段该房屋沉降量变化较小,考虑到周边基坑已进行加固修复施工,房屋出现的上述问题暂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但因房屋部分墙体开裂及屋面漏水受损后继续使用会对人的感观有一定影响,建议对受损构件采取修缮处理措施。4.根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第9.1节,大沥振兴综合楼东南侧房屋安全性评定等级为Bsu级,安全性略低于本标准对Asu级的规定,尚不显著影响整体承载。
同年10月至11月,***、***自行雇请人员对涉诉房屋进行修复并支付修复费用17943元。
2020年3月29日,大沥开发公司(甲方)与***(乙方)请《和解协议》,确认:1.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书》后,乙方已交纳合同保证金940800元;2.乙方自2019年9月起拖欠租金,甲方于2019年12月10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起诉[案号:(2019)粤0605民初29584号],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没收合同保证金940800元,支付拖欠租金及利息。甲方已支付律师费24584元和预交案件受理费28949.60元;3.乙方收到起诉材料后于2020年1月4日一次性向甲方补交了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租金。双方达成和解协议:1.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乙方同意全额承担本案受理费28949.60元和甲方律师费24584元,并以月租金156800元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6753.13元,上述合计60286.73元,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一次性支付;2.甲方收到乙方款项后,涉诉租赁物2020年1月31日前的租金纠纷已结清,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甲方收到款项后5**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同年3月30日,***转账支付60286.73元予大沥开发公司。
同年8月至11月,会德丰公司、富佳公司对涉诉房屋进行修复。
同年10月19日,大沥开发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租赁合同书》,约定:甲方将佛山市南海区综合楼物业出租给乙方使用,出租面积为4590平方米;租赁期限从租赁物移交予乙方起计算5年,具体按双方签订的《租赁物移交确认书》为准;租赁物首年每月租金129209元,租期内租金不递增;乙方应签订合同当日交纳合同保证金775254元;乙方拖欠租金超过30日的,构成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无偿收回涉诉租赁物,并没收合同保证金,乙方应付清尚欠租金及有关费用等内容。
诉讼中,***、*****:涉诉房屋又称振兴综合楼、振兴商贸大厦。受会德丰公司、富佳公司施工影响,造成涉诉房屋相关商铺严重受损:201商铺承租方***于2019年9月前搬离涉诉商铺并自2019年9月起没有向***、***交纳租金,***、***放弃向***主张2019年9月起的租金,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312商铺承租方***于2019年9月初搬离涉诉商铺并自2019年8月起没有向***、***交纳租金,***、***放弃向***主张2019年8月起的租金,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与***、***于2019年12月口头解除租赁合同,201商铺和312商铺一直空置至今。***于2019年12月5日转账9670元,于2020年1月7日转账9481元均是支付05商铺的租金和水电费。
另查明,***、***于2019年8月15日、8月20日、9月4日、10月8日、10月30日向佛山12345热线反映涉诉房屋因旁边工地打桩造成建筑外墙墙体、楼顶大面积开裂的问题。***、***提供涉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的银行账户流水(查询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1日)显示:***最后于2019年7月13日转账7458元予***;***于2019年1月6日转账20885.20元,于2019年2月3日转账20709.40元,于2019年3月6日转账20676.40元,于2019年4月8日转账20902元,于2019年6月10日转账21300.40元,于2019年7月10日转账21841.60元,于2019年8月11日转账7000元,于2019年12月5日转账9670元,于2020年1月7日转账9481元予***。
再查明,涉诉纠纷发生后,***、***与会德丰公司、富佳公司一直进行协商,但双方一直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诉讼主体问题。2017年7月20日的《租赁合同书》和2020年10月19日的《租赁合同书》分别由***、***单独与大沥开发公司签订,***、********、***合伙共同承租涉诉商铺并共同对外出租,故一审法院确认***、***诉讼主体适格。
(二)关于涉诉房屋裂缝问题。由会德丰公司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大沥振兴综合楼东南侧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已证实“本次房屋裂缝检查与***基坑开挖前初始鉴定(报告编号金鉴字[报告编号金鉴字[2018]019号-(第1次)]结果对比,发现该房屋存在新增裂缝情况”,故会德丰公司、富佳公司分别作为***项目的发包方(建设方)和承包方(施工方),应对涉诉房屋新增裂缝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201商铺和312商铺原租户搬离和租金问题。***、***认为因涉诉房屋新增裂缝的原因,201商铺原租户***于2019年9月前搬离涉诉商铺并自2019年9月起没有支付201商铺的租金,312商铺原租户***于2019年9月初搬离涉诉商铺并自2019年8月起没有支付312商铺的租金。会德丰公司、富佳公司认为***、***于2019年10月至11月已对涉诉商铺自行修复,原租户搬离涉诉商铺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新冠疫情。为此,一审法院分析如下:第一,涉诉房屋开裂发生的时间为2019年8月。第二,***向***承租2间商铺(05商铺租金8791元/月+201商铺租金10500元/月),租赁期均为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0日;***承租312商铺(租金6345元/月),租赁期自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0日。第三,根据《物业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收取租金的银行账户流水(查询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1日)显示,***在2019年7月10日前一直按2万元左右的标准向***交纳租金和水电费;***最后于2019年7月13日转账7458元予***。***、*****,***于2019年12月5日转账9670元,于2020年1月7日转账9481元均是支付05商铺的租金和水电费,***自2019年9月起没有支付201商铺的租金,***自2019年8月起没有支付312商铺的租金。第四,我国于2019年8月尚未爆发新冠疫情。综上,结合上述事实,一审法院采纳***、***的**,确认因涉诉房屋新增裂缝的原因,201商铺原租户***于2019年9月前搬离涉诉商铺并自2019年9月起没有支付201商铺的租金,312商铺原租户***于2019年9月初搬离涉诉商铺并自2019年8月起没有支付312商铺的租金。
(四)关于租金损失比例分担问题。***、***认为会德丰公司、富佳公司一直不对涉诉房屋进行修复,***、***因此产生的租金损失应由会德丰公司、富佳公司承担。会德丰公司、富佳公司认为在涉诉纠纷发生后,会德丰公司已于2019年8月委托鉴定机构对涉诉房屋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一直要求在双方谈妥赔偿条件后才允许会德丰公司、富佳公司进场修复,对于由此产生的扩大损失部分应由***、***自行承担。为此,一审法院分析如下:第一,涉诉房屋的修复需要双方的配合,既需要***、***允许进场,亦需要会德丰公司、富佳公司主动进场施工。第二,本案涉诉纠纷发生后,***、***与会德丰公司、富佳公司一直进行协商,但双方一直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第三,在双方协商陷入僵局的时候,双方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可以选择自己先行修复再向会德丰公司、富佳公司主张权利,亦可立即提起诉讼解决纠纷;会德丰公司、富佳公司则应立即提起诉讼解决纠纷。第四,涉诉纠纷由会德丰公司、富佳公司引起,对***、***造成较大影响,会德丰公司、富佳公司更应积极主动推进解决涉诉纠纷。第五,涉诉商铺修复期间对***、***造成一定影响。综上,虽然涉诉纠纷发生后,双方已较早开始进行协商,但双方均没有采用有效措施及时减少损失进一步扩大,考虑涉诉纠纷由会德丰公司、富佳公司引起,会德丰公司、富佳公司更应积极主动推进解决涉诉纠纷,涉诉商铺修复期间对***、***造成一定影响,故一审法院确认对于***、***租金损失,会德丰公司、富佳公司承担70%,***、***承担30%。
(五)关于***、***逾期交租损失问题。***、***认为因涉诉纠纷造成***迟延向大沥开发公司交纳租金,导致***向大沥开发公司支付逾期交租的违约金60286.73元,***该损失应由会德丰公司、富佳公司承担。为此,一审法院分析如下:第一,***与大沥开发公司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应按双方合同约定向大沥开发公司交纳租金以履行合同义务。第二,因会德丰公司、富佳公司原因造成涉诉房屋新增裂痕,会德丰公司、富佳公司与***、***之间形成侵权法律关系,***、***可通过诉讼途径向会德丰公司、富佳公司主张权利。第三,***与大沥开发公司之间属于合同法律关系,会德丰公司、富佳公司与***、***之间属于侵权法律关系,二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以不同的救济途径予以解决,***、***不能以自己为被侵权人为由拒绝履行其与大沥开发公司的合同义务。综上,会德丰公司、富佳公司造成涉诉房屋新增裂痕并非属于***可以拒绝向大沥开发公司交纳租金的法定理由,故***逾期向大沥开发公司交纳租金而产生的损失60286.73元应由***自行承担。***、***该诉讼请求,缺乏理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六)关于本案的处理问题。1.租金损失。如前所述,一审法院确认201商铺原租户***自2019年9月起没有支付201商铺的租金,312商铺原租户***自2019年8月起没有支付312商铺的租金。鉴于201商铺和312商铺的租赁期均至2020年7月30日,故201商铺自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7月30日的应收租金为115500元(10500元/月×11个月),312商铺自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0日的应收租金为76140元(6345元/月×12个月),合计191640元(115500元+76140元)。如前所述,一审法院确认对于***、***租金损失,会德丰公司、富佳公司承担70%,***、***承担30%。因此,***、***请求会德丰公司、富佳公司支付租金损失134148元(191640元×70%)的主张,依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请求超出一审法院核定数额部分,缺乏理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2.修复费用损失。***、***请求会德丰公司、富佳公司支付修复费用17943元,会德丰公司、富佳公司均无异议,故一审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会德丰公司、富佳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支付租金损失134148元予***、***;二、会德丰公司、富佳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支付修复费用17943元予***、***;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0.75元(***、***已预交),由***、***负担3358.93元,会德丰公司、富佳公司负担3341.82元并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迳付还予***、***,一审法院不另收退。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查明的事实、当事人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要求会德丰公司、富佳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请应否得到支持。
2019年8月30日,会德丰公司委托的佛山市金平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大沥振兴综合楼东南侧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载明:2019年8月27日至8月29日期间进行鉴定的情况是本次房屋裂缝检查与***基坑开挖前初始鉴定结果对比,发现该房屋存在新增裂缝情况;该房屋地基基础局部存在不均匀沉降情况,房屋个别梁构件存在露筋、锈蚀情况,部分混凝土板存在裂缝、批荡脱落、露筋、渗水情况,部分墙体存在裂缝、渗水、批荡脱落情况,部分墙体与混凝土构件接位处存在裂缝情况;因房屋部分墙体开裂及屋面漏水受损后继续使用会对人的感观有一定影响、建议修缮处理等内容。在涉案商铺因会德丰公司和富佳公司建设***项目的行为发生裂缝增加、漏水受损的情况下,会德丰公司和富佳公司应向***、***赔偿经济损失。
关于***、***主张的租金损失金额。首先,涉诉租户为教育培训行业。会德丰公司和富佳公司的黄姓工作人员在微信中要求***通知所有租户停业清场。其次,一审中,***、***提供收取租户租金的银行账户流水显示312商铺租户***最后一次交租时间是2019年7月13日,201商铺租户***最后一次交租时间是2019年8月。最后,会德丰公司和富佳公司认为新冠疫情导致租户提前退租缺乏事实依据。故,本院确定***、***的租户欠租与房屋开裂、漏水受损的情况直接相关,会德丰公司和富佳公司应向***、***赔偿租户欠租之日起至租赁结束期间的部分租金损失。
因房屋新增裂纹情况是会德丰公司和富佳公司建设***项目的行为引发,一审法院已经考虑到***、***应采取有效措施而未及时采取的情况,判令会德丰公司和富佳公司承担租金损失的70%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会德丰公司和富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82.96元,由上诉人广东会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富佳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虹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秋月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