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会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会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英绿岛幼教机构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12672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广东会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塱宝西路82号1101室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958950845。 法定代表人:莫利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英绿岛幼教机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镇中二路陶瓷机械总厂内12幢自编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MA51A0H18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正瀚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季华西路168号瓷海国际陶瓷交易中心B区第9座第323B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5914163X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执行人:***,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 一、基本情况 关于广东会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英绿岛幼教机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正瀚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粤0604民初365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英绿岛幼教机构管理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广东会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归还律师费50000元及财产保全担保费5360元。佛山市正瀚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对***英绿岛幼教机构管理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在变卖拍卖***英绿岛幼教机构管理有限公司的50%股权优先受偿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70467元。 二、对财产的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根据“查、控、处、分”的办案思路对本案涉及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海南省儋州市滨海新区中国海海南海花岛3#岛首四期362幢702房,得执行款946315元。该财产拍卖服务费为3000元。 2.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49720.46元。 3.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广东顺辉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30%股权份额并向该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将被执行人***在该公司的股份分红及其他收益冻结并扣划至本案。 本院将上述股权份额移送评估拍卖处置,该股权评估价值为4654700元。上述股权经本院两次降价拍卖均未能成交,本院又以最后一次拍卖起拍价2606632元作为变卖价进行变卖,但仍未能成交。申请人广东会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亦不同意对上述股权进行以物抵债。本院已依法解除上述股权份额的冻结、退回被执行人。 4.本院查明,本院(2021)粤0604执13690号案执行过程中拍卖该案被执行人***名下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六路21号海景花园**楼8B房及4号单车房,拍卖所得款项在清偿***相关债务后,本院在该案中将拍卖余款430469.27元退由***收取。 另根据本院作出并已生效的(2021)粤0604民初44257号民事判决书,***对上述已退回***的拍卖价款430469.27元享有二份之一的份额(即确认***占有上述430469.27元拍卖价款中的215234.64元)。 本院已从***收取拍卖余款的银行账户中扣划属于***所有的200101.86元。本院向***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将余下应归属***所有的15132.78元交至本院,但***尚未支付款项。 5.另查明,被执行人***自行向申请人广东会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案件还款350万元。 6.申请人广东会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英绿岛幼教机构管理有限公司对位于佛山市禅城区××镇××村××路北侧、片区西路西侧、佛山一环东侧的土地使用权享有租赁权。 本院经查,目前***英绿岛幼教机构管理有限公司未实际经营。另查明,上述土地使用权权属人为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紫洞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已向本院起诉,要求解除其与***英绿岛幼教机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上述土地使用权的相关租赁合同,该案案号为(2022)粤0604民初2844号。由于该案目前尚在审理过程,本院需根据该案审理结果确定涉案租赁权是否处置。申请人应自行留意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如涉案租赁合同未被解除且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案件恢复执行。 本院向金融、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三、案款分配情况 本案退款情况如下:本案合计执行所得1296137.32元,因无其他案件或当事人参与分配,本院退本案执行费70467元(本案执行费收取完毕),涉案房屋拍卖服务费3000元,涉案股权评估必要费用23550元,退申请人广东会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1199120.32元(含案件诉讼费39344元,本案诉讼费已全部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已自行向申请人广东会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本案还款350万元,故申请人广东会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目前在本案中合计受偿金额为4699120.32元。 四、对主体的惩戒 因被执行人***英绿岛幼教机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正瀚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未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故根据“找、限、罚、移”的办案思路对被执行人予以惩戒。 (一)查找主体。***,被执行人***英绿岛幼教机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正瀚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已主动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限制措施。因被执行人***英绿岛幼教机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正瀚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本案全部的给付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英绿岛幼教机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正瀚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三)处罚措施。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规避执行、阻碍执行、抗拒执行等情节严重的情形,故不对***英绿岛幼教机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正瀚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采取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 (四)移送制裁。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英绿岛幼教机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正瀚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存在应移送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相关情形。 五、结案方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604执126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尚未清偿的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黄小茁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件: 一、当事人的联系相关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东会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执行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5××******。 被执行人送达地址(《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的送达地址): ***,联系电话186××******、185××××****,联系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榴苑三街15号604房。 ***,联系电话186××******,联系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张槎智***创大厦1301。 二、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17号施行日期:2015年7月22日)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年4月10日)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