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美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众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美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91民初134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美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铁塔路****。
法定代表人:张玉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磊、顾悦新,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镇江众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新区丁卯智慧大道**众联智慧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志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弘扬,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毅,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江苏美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镇江众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0)苏1191民初134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镇江众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美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镇江众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 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卢娓娓
书 记 员  范裕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