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田恒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3332江苏中田恒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中奥龙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706民初3332号
原告:江苏中田恒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苏州中奥龙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中田恒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田公司)诉被告苏州中奥龙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奥龙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奥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投标保证金6万元及利息(以6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原、被告合作准备投标徐某新区灭火救援应急中心家具采购及安装工程。2018年11月20日,原告向被告支付6万元用于交纳上述工程的投标保证金,之后由被吿向招标人交纳了6万元保证金。后被告中标,并以被告自己名义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项目结束后,招标单位将6万元保证金退回给被告,但是被告并没有将6万元保证金退还给原告。原告认为,被告应当在收到招标单位退回的6万元保证后退还给原告,被告拒不退还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依法裁判。
被告中奥龙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
2018年,原、被告合作准备投标徐某新区灭火救援应急中心家具采购及安装工程。2018年11月20日,原告通过网银向被告支付6万元用于交纳上述工程的投标保证金,之后由被告向招标人交纳了6万元保证金。后被告中标。投标结束后,招标单位将6万元保证金退回给被告,原告未参与招标项目,但被告未将该款退还原告。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提交的网银转账凭证予以证明,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依法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合作投标,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但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足以证明原告委托被告交付投标保证金。原告委托被告向招标人交纳6万元保证金,后招标单位将6万元保证金退回给被告,被告亦应当退还原告,并承担逾期退款违约责任。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主张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7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中奥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州中奥龙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中田恒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6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7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苏州中奥龙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中田恒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
审 判 员 时恒雨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金 鑫
书 记 员 朱珊珊
法律条文、缴款账号及上诉须知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缴款账号
开户名称: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连云港海宁西路分理
缴款账号:32×××99-60607
三、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