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执97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田恒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3983667659,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22号海晟新寓A814室。
法定代表人:王小尧。
被执行人:苏州中奥龙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567810581K,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莲港工业园188号。
法定代表人:何建山。
江苏中田恒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中奥龙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706民初33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详尽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刘永峰
审 判 员 雷书生
审 判 员 胡顺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蒋镇轩
书 记 员 沈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