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706执异183号
申请人:江苏中田恒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小尧,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君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郭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金箍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杨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连云港顺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马兆林,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连云港东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修刚,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连云港欣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夏振国,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杨茳,男,1970年10月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女,1974年5月5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王战修,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王修刚,男,1974年9月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居正峰,男,1973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君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金箍棒实业有限公司、连云港顺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连云港东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欣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茳、**、王战修、王修刚、居正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中田恒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江苏中田恒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君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
本院查明,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金箍棒实业有限公司、连云港顺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连云港东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欣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茳、**、王战修、王修刚、居正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34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经立案执行及债权转让,案件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连云港君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10月13日连云港君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本案债权转让给江苏中田恒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在2020年10月19日《江南时报》上发布了《连云港君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田恒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本院认为,上述债权转让行为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江苏中田恒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审 判 长 刘永峰
审 判 员 张玖铭
审 判 员 胡顺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序通
书 记 员 沈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