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1282民初3217号
原告江苏马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乾腾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乾腾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海燕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综合原告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本院对原告所述被告乾腾公司尚欠原告借款40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乾腾公司之间的借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乾腾公司应按约及时归还原告借款。原告现要求被告乾腾公司立即归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原告要求被告乾腾公司支付借期内利息的请求,没有合同约定,也无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乾腾公司按照年利率6%、24%分别计算逾期还款利息的请求,不超过合同约定,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作为被告乾腾公司的唯一股东,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未答辩也未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乾腾公司财产,原告要求其对乾腾公司所欠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2日、30日原告与被告乾腾公司先后签订两份《借款协议》,约定:乾腾公司向原告各借款20万元,分别约定借款期限从2019年4月22日至2019年5月15日,逾期还款支付违约金5%,协议尾部加盖了双方单位印章;借款期限自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5月15日。逾期还款支付违约金50%,协议尾部加盖了双方单位印章,乾腾公司另有“赵小辉”签名。原告于2019年4月22日、30日将出票人为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被背书人为原告的票据尾号分别39458、39482的2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给了被告乾腾公司。被告乾腾公司又于当日背书给了第三方。
另查,被告乾腾公司系被告***一人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
被告江苏乾腾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江苏马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借款40万元、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其中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5月16日起计算;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5月16日起计算;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17元减半收取4158.5元、财产保全费3480元,合计7638.5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缴纳,两被告在履行判决主文时一并付给原告,原告预交的受理费由本院退回415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金玲
法官助理 郑慧
书 记 员 沈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