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82执29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马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51409237Y,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张剑。
被执行人:江苏乾腾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323890781P,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
法定代表人:赵小振。
被执行人:赵小振,男,1988年7月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马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乾腾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赵小振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靖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1282民初32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江苏乾腾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江苏马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借款40万元、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其中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5月16日起计算;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5月16日起计算;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赵小振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17元减半收取4158.5元、财产保全费3480元,合计7638.5元,由江苏乾腾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赵小振在履行判决主文时一并付给江苏马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江苏乾腾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赵小振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乾腾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赵小振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发现并委托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乾腾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苏D×××××的江淮牌汽车一辆;在(2020)苏1282执保687号案件中已查封了苏D×××××、苏D×××××、苏D×××××、苏D×××××的小型汽车,上述车辆均未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3.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乾腾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赵小振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
4.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乾腾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赵小振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信息。
5.2021年3月16日,本院执行人员至常州市天宁区×××××查找被执行人,调查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对被执行人江苏乾腾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办公场所及对被执行人赵小振的住所进行了搜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江苏乾腾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小振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7.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乾腾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赵小振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通过书面通知方式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通知其对本院调查情况进行查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明确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未查阅本案执行材料,亦未对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靖江市人民法院(2020)苏1282民初3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丽云
审判员 邹江川
审判员 郭满秋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