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21民初2号
原告:**鋆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维吾尔自治区*****巴扎路13号(县城A-2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2MA77A2YQ5T。
法定代表人:**提敏·***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妮热·阿卜杜热合曼,**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鄱阳路5号1栋805至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33304096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现住**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鋆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鋆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鋆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代 先 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