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华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省华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182民初1217号
原告:***,男,195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
被告:黑龙江省华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泰海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司品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
***与黑龙江省华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