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运城市建鑫砼业有限公司与运城市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晋0802执1472号
申请人运城市建鑫砼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运城市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运城市建鑫砼业有限公司与运城市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运城市建鑫砼业有限公司书面同意我院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民杰
审判员  冯海斌
审判员  宁 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帅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