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运城市建鑫砼业有限公司与运城市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运盐执字第892号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建鑫砼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中山,总经理。
被执行人运城市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新亭,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8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建鑫砼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51条、第52条、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运城市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490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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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  张鹏程
执行员  文东峰
执行员  雷江斌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