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运城市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征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垣民初字第56号
原告运城市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新亭,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二娟,女,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垣曲县。
被告刘小征,男,40岁,汉族,住垣曲县。
委托代理人李圣云,山西中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运城市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小征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运城市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宝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