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海鑫海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城市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新亭、吕翠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运盐执字第808号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海鑫海天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运城市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王新亭,男。
被执行人吕翠风,女。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海鑫海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城市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新亭、吕翠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运中民终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海鑫海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山西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运中民终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宁 伟
执行员 刘 兵
执行员 吕小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赵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