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运城市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8执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万荣县恒磁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清飞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运城市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闻喜县新开南路皇家南一巷3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亭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运城市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8)晋民终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提供所完成工程的全部资料及正式收费票据;支付中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5000000元的借款利息3085000元;支付中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32100元,鉴定费560000元,执行费8309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一、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2020年1月6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
三、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所在地社区进行了调查没有发现财产线索。
四、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并向闻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闻喜县无不动产登记。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对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董官喜(135××××4981)做了电话记录(终本约谈)通话时长3分53秒,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剩余执行标的386019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亚辉
审判员  胡 玮
审判员  张 杰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卫思彤